“很復雜”的19億噸陜北煤礦權益爭奪始末 |
8月19日,作為陜西凱奇萊能源投資公司的法人代表,趙發琦因虛報註冊資本罪被陜西省榆林市公安局逮捕。他的公司也因此被勒令註銷。
2003年,凱奇萊公司與西安地質礦產勘查開發院簽訂瞭一紙勘探合同。當在合作勘查區塊發現瞭大型煤田之後,後者以省政府的一份會議紀要為由單方面中止瞭合同。自此後的7年中,趙和他的公司一直生存在沒完沒瞭的官司中。 而當趙發琦上訴至陜西省高院並獲勝訴之時,卻遭遇陜西省政府發函最高法而推翻審判,直至凱奇萊公司被勒令註銷。
凱奇萊與西勘院合同糾紛發生後,陜西省辦公廳、國土資源廳、發改委、地礦局均參與其中。律師界人士認為,這不是一件普通民事訴訟案件,而是集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刑事訴訟於一體的案件,“背景很復雜”。
合同被中止
2003年8月25日,趙所任法定代表人的凱奇萊公司,與陜西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西安地質礦產勘查開發院(下稱“西勘院”)簽訂瞭《合作勘查合同書》。雙方決定共同出資,對波羅——紅石橋勘查區煤炭資源聯合進行詳查及精查。 合同約定,凱奇萊公司向西勘院支付前期勘探費用1200萬元,並擁有該普查項目勘查成果80%的權益。勘查時間為2003年10月15日至2004年10月15日。
記者瞭解到,這片勘察區由西勘院於2002年7月取得探礦權。對已取得的探礦權,在當時簽協議的時候,經法定評估機構評估,雙方協商確定礦區價值為1500萬元。 根據上述協議,勘查區內無論是勘查升值、聯合開發,還是礦權轉讓,所產生的利益,由凱奇萊公司與西勘院以8:2比例分享。
協議簽署一年多後,凱奇萊公司在勘查區獲得重大發現。趙發琦初步獲得的勘查數據顯示,在該協議勘查區的279.24平方公裡區塊下儲藏著約19億噸優質動力煤。 根據當時的動力煤坑口價估算,這片煤田的價值高達3800億元。這一發現令趙發琦和他的投資者們欣喜若狂。盡管當時趙尚未拿到采礦權,但其應得的探礦權轉讓收入亦有20億元以上。 但是,陜西省政府的一紙文件改變瞭整個事件的正常進程。
2003年10月22日,陜西省政府召開21次常務會議。此次會議形成的文件稱:“對由省政府前幾年已經給予一些煤田探礦權的單位,一律視作代表省政府實施地質勘查,探礦權人無權處置探礦權。其探礦權是否轉讓、轉讓給誰、如何轉讓,一律由省政府根據基地建設總體規劃和轉化項目落實情況作出決策。” 這一文件,讓身為事業單位的西勘院以此為由而決定終止勘查合同。西勘院的這一決定獲得瞭其主管部門陜西省地礦局的支持。
2005年3月22日,凱奇萊公司向西勘院轉款1200萬元,用於前期勘探。而令凱奇萊公司意外的是,西勘院在收款後又悉數退回來瞭。 三天後,西勘院致函凱奇萊公司,稱:“由於與2003年省政府21次會議紀要有關政策不相一致,無法按合同約定實施,所以不能收取你公司款項。” 探礦權“一女二嫁” 事逼無奈之下,趙發琦將情況反映給時任陜西省省長陳德銘。在陜西省政府部門協調下,雙方同意繼續履行合同。2005年5月26日,凱奇萊公司向西勘院支付勘查費用900萬元。
與此同時,陜西省國土資源廳也介入協調。2005年11月8日,陜西省國土資源廳下發65號文,報告稱:“雙方同意繼續以2003年8月25日簽訂的合作勘查合同進行合作勘查。並同意勘查工作結束後,將探礦權轉入雙方合資成立的新公司或轉入凱奇萊公司,進行後期開發。” 陜西國土資源廳勘查處幹部王鳳林是上述報告承辦人。王鳳林回憶稱,“當時雙方重歸於好,大傢都很高興,說瞭許多以後如何積極履行合同、友好合作的話。” 但是,國土資源廳的協調意見並沒有讓糾紛就此作罷。
就在陜西省國土廳就此事進行協調和調查之時,令趙發琦始料未及的是,陜西省政府突然批準瞭中國化學工程集團和香港益業對波羅井田的開發項目。
此前,中國化學工程集團、香港益業投資成立陜西中化益業能源投資有限公司(下稱“中化益業”),並向陜西省方面提出在波羅井田申請發展煤炭轉化項目。
對於這一對央企和港資的組合,陜西省發改委、國土資源廳等部門頗為支持,相關批文密集下發、上報。
三個月後,西勘院與香港益業簽下關於“波羅井田”合作勘查合同書。隨後,陜西省國土資源廳、陜西省發改委再次發文,同意此合作勘查備案。
19億噸陜北煤礦權益爭奪始末
西勘院與凱奇萊合同糾紛未解,政府又將探礦權“一女二嫁”。但對此批復,陜西省政府在後來的函告中解釋稱,“由於凱奇萊公司沒有落實轉化項目,省政府沒有批復同意上述協調意見”。
2005年12月8日,凱奇萊公司向西勘院發出鄭重函告,懇請西勘院積極、切實、全面履行合同義務,盡快提供詳查設計和預算,明確凱奇萊公司還應支付的款項數額。 據記者拿到的當時西勘院的復函上稱,“近期接省有關部門函件,波羅井田被省上規劃作為香港益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下稱‘香港益業’)一個重點化工項目的配置資源,作為省屬地勘單位我們必須服從。”
攪局者中化益業
據本報記者掌握的材料顯示,在西勘院與香港益業簽訂的合作勘查合同書中,西勘院作為乙方,而香港益業是甲方。雙方合同約定,所取得的勘查成果和由此所產生的探礦權增值全部為香港益業所有。
若合同執行,西勘院將無法獲得項目開發的任何收益,國有資本被排除在合同之外。 中化益業何以有如此能量? 陜西省工商資料顯示,中化益業設立於2006年6月20日,註冊資本2億元,法人代表劉娟。由陜西益業投資有限公司(下稱“陜西益業”)和中國化學工程集團共同出資,分別占註冊資本90%、10%。
陜西益業成立於2006年4月14日,僅早於中化益業2個月。法人代表亦為劉娟,註冊資本1億元。其股東為陜西太興置業有限公司(下稱“陜西太興置業”)和自然人劉峰。其中,劉峰占註冊資本的95%,陜西太興置業有限公司占5%。
工商資料顯示,陜西太興置業成立於2003年6月10日,股東為自然人劉浩和劉亮。知情人士告訴本報記者,劉峰是劉娟侄子,劉浩是劉娟的胞兄,劉浩與劉亮是父子關系。
坊間盛傳,劉娟曾是陜西省政府打字員,後下海經商,現為陜西省政協委員、陜西省海外聯誼會副會長、香港陜西省聯誼會副會長。
2008年2月3日,陜西益業做出投資人(股權)變更,陜西太興置業將5%股份轉讓給自然人劉峰。陜西益業成為自然人劉峰的獨資公司。
2008年7月25日,中國化學工程集團又將10%股份無償轉讓給太興置業,中國化學工程集團從中化益業退出。至此,擁有央企背景的中化益業變身為由劉娟、劉峰、劉浩、劉亮組成的傢族企業。
2007年6月5日,中化益業240萬噸甲醇及配套煤礦項目舉行開工儀式。是日,陜西省及國傢部門官員悉數到場。但當地人士告訴本報記者,自開工儀式舉行之後,這個號稱“采用國際先進的技術氣化合成甲醇”的煤化工項目便一直沒有開工建設,原聲稱於2009年投產的計劃更無從落實。
中化益業的一位人士在本報記者電話采訪中稱:“中化益業正在與延長石油磋商,希有意將甲醇MTO項目部分股權出讓。”該人士特別強調,陜西省高層已對此事特別關照,希望盡快促成合作。
陜西省政府發函最高院
2006年5月,凱奇萊公司將西勘院起訴至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10月19日,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凱奇萊公司與西勘院於2003年8月25日的合作勘查合同有效,雙方繼續履行。凱奇萊公司勝訴。 陜西省高院認為,凱奇萊公司與西勘院“雙方所簽訂的2003年8月25日合作勘查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合同有效”。
西勘院不服,2006年11月上訴到最高人民法院。
接下來發生的事情,讓凱奇萊及其法人代表趙發琦措手不及。
2008年5月4日,陜西省政府向最高人民法院發出一份《關於西勘院與凱奇萊公司探礦權糾紛情況的報告》的政函。該函件“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充分考慮和重視陜西來之不易的良好發展大局,作出公正判決”。
根據本報記者掌握的函件內容,陜西省政府請求最高法院推翻陜西省高院一審判決。政函稱,“西勘院與凱奇萊公司的合作勘查合同沒有完成備案,沒有實施,應屬無效合同”。
政函認為“省高院一審判決對引用文件依據的理解不正確”,並稱“執行一審判決將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流失”。“爭議區有煤炭資源15億噸以上,估計涉及國傢應收探礦權價款20億元以上。西勘院是我省事業單位,其持有的探礦權是代表省政府持有,屬國有資產。” 政函稱,如果維持省高院判決,將對已形成的煤礦開發正常秩序造成混亂,並將“對陜西穩定和發展大局帶來較大的消極影響”。
2009年11月4日,最高院做出審判,其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裁定撤銷陜西省高院的民事判決,發回陜西省高院重新審理。
2011年3月30日,陜西省高院開庭重審此案。在審判答辯中,西勘院稱其與凱奇萊公司2003年8月25日簽訂的合作勘查合同無效。“凱奇萊成立於2003年12月5日,並故意隱瞞這一事實,於2004年2月19日說服西勘院將合同時間倒簽。用於規避陜西21次會議紀要精神,即沒有下遊轉化項目,不得轉讓探礦權。”西勘院委托代理人稱。
這一次,西勘院的訴求得到陜西省高院的支持。 陜西省高院判定,“凱奇萊與西勘院簽訂的落款時間為2003年8月25日的合作勘查合同無效。”
而對於這一重判的依據,凱奇萊代理律師楊金柱認為:“21號會議紀要屬於加密文件,其傳達的范圍要受一定限制。凱奇萊公司根本無法瞭解。這樣的一個紀要,將已經登記在一個普通民事主體之下的探礦權的處置權收歸政府,完全違背瞭基本的法制精神。”
此外,關於勘查合同備案,陜西國土資源廳、陜西發改委各有不同政策要求。前者認為,按照備案要求,應提交探礦權評估報告、省發改委同意立項的批準文件。
律師團的一個重要質疑,還在於陜西省政府向最高法院發函行為本身即存在幹預司法的嫌疑。
不滿陜西省高院的重判,2011年4月29日,凱奇萊公司再次向最高院提出上訴。
凱奇萊出局
在陜西省高院重審合同糾紛期間,凱奇萊公司面臨的境況出乎趙發琦的預料。其根源是凱奇萊公司註冊之初的違規行為。
2006年12月22日,西勘院就曾向陜西工商局舉報,凱奇萊虛報註冊資本和虛假出資。2007年1月25日,榆林市工商局立案。
2010年8月21日,榆林市工商局對凱奇萊公司作出“處以罰款人民幣5萬元,上繳財政”的行政處罰。
隨後,11月9日,陜西省工商局下發《行政處理決定糾正決定書》至榆林市工商局,稱上述處罰決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依據不夠準確”,撤銷處罰決定。
2011年3月16日,榆林市工商局做出榆工商處字(201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凱奇萊公司作出撤銷公司登記的行政處罰。
隨後,凱奇萊公司提出行政復議。2011年8月19日,在榆林市政府正在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書進行復議時,榆林市公安局以虛報註冊資本罪逮捕趙發琦。
凱奇萊公司代理律師楊金柱認為:“榆林市公安局對趙發琦予以逮捕,剝奪瞭凱奇萊公司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進行救濟的法定程序權利,明顯違背瞭我國刑法的謙抑原則,榆林市公安局應當立即無罪釋放趙發琦。” 6月18日,中國法律咨詢中心應松年、馬懷德、薑明安、劉俊海、施天濤以及李曙光等法律專傢就撤銷凱奇萊公司的行政處罰給出論證意見書,認為榆林市工商局無權就同一事實再次做出處罰,沒有新的證據之前,榆林市工商局不應加重處罰。
楊金柱提供的工商資料顯示,凱奇萊利益相關方——中化益業、 陜西益業、中化益業能源公司分別有6000萬元、8000萬元、1.68億元註冊資金未到位。
(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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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7日星期二
“很復雜”的19億噸陜北煤礦權益爭奪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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